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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为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为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梁涛副主席在2017全国保险行业协会座谈会上的讲话 很高兴参加这次全国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座谈会。近年来,伴随着保险业日新月异的变化,保险行业协会也历经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在人员队伍、工作机制、职能发挥等方面,逐步向真正的社会组织转型,已成为现代保险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中发挥着日趋活跃的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带领各地协会,在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获得了监管部门、会员单位和业内外的广泛认可。尤其在刚刚过去的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期间,组织全行业开展了丰富多彩、有新意、接地气、具有深刻感染力与影响力的大型宣传互动活动,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反响。 随着保险行业协会不断深化发展,对在新形势下如何强化协会功能作用发挥,我讲三点意见: 一、当前保险行业协会面临的形势 (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保险业改革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党的十九大即将在下半年召开。刚刚结束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从总揽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入分析了我国金融工作面临的形势,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明确做好金融工作要坚持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的重要原则,并提出了新形势下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为我们做好保险工作、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判断和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加强党对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的领导,全面强化行业自律工作,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围绕金融保险改革做好各项服务,健全市场规则,激发市场活力;坚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引导行业回归本源,突出主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努力成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 (二)保监会发布“1+4”系列文件,明确了当前保险工作的重点领域和主功方向。在行业处于风险防控的关键时期,保监会及时出台了“1+4”系列文件,明确了当前保险市场强监管、治乱象、补短板、防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筑牢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根基。在保监会党委领导下,“1+4”系列文件落实工作正在全面深入开展,各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人身险产品设计、销售管理以及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关联交易、信用保证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办法,启动了大病保险、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专项检查,针对非寿险投资型产品风险停止了业务试点,对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公司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展开监管问责。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全力配合监管部门抓好系列文件的落实工作。在治理乱象和防风险工作中督促公司认真自查,严格落实监管规则和要求;在补短板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协助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监管规则,织密制度网络;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引导公司做好保险扶贫、产品创新、投资项目对接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宣传工作力度,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要求,自查清理不合理的资格认证、收费,在重塑行业形象方面有所作为,推动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 (三)全国协会商会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为行业协会未来发展规划了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组织管理和改革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述、新要求,中办、国办以及发改委、民政部、中组部、财政部等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启动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并在脱钩过程中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监管。 保险行业协会虽然暂时未参与脱钩改革(个别地方协会除外),但面临的政策要求和外部约束更趋严格。建设“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的社会组织,成为对协会发展的共性要求。保险行业协会要认真研究未来发展问题,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理顺管理体制,强化自身建设,严格内部管理;同时,明确发展定位,坚持市场化方向,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凸显在保险业中的独特价值,筑牢自我生存发展的根基。 二、突出发挥好行业自律功能,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局面 (一)行业自律是保险行业协会的核心主业。保险行业协会具有自律、交流、宣传、维权、服务等多项职能,其中,行业自律是核心主业。这既是当前形势下外部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行业协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是协会发挥好自律职能,是深化保险业改革的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工作,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作为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手段。保监会近年来逐步取消22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在人身险、商业车险、资金运用等领域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在改革过程中,更需要保险行业协会发挥好自律作用,一方面作为改革重要的实施主体,协助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厘定行业示范条款和基础费率,另一方面作为改革的承接主体,在制定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评估公司风险、填补监管空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系统性改革工程中的重要一环。 二是协会发挥好自律职能,是防控保险业风险的现实需求。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完善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的框架,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推动金融机构真实披露和及时处置风险资产,加强外部市场约束。行业协会作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影响和干预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而且在推动保险机构完善内控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搭建社会监督平台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有利于从从根本上强化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 三是协会发挥好自律职能,是保险法赋予的核心职责。《保险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可见,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的地位,是法律赋予的,自律是保险行业协会的主业,是本源,是协会取得合法性的基础。要求保险公司加入行业协会,不是为了协会自身,而是为了让协会更有效地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整个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协会要珍惜法律赋予的神圣地位和职责,把行业自律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二)行业协会发挥自律功能的重点领域。前些年,保险行业协会主要开展手续费自律,随着反垄断法等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行业发展转型升级,在新形势下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应主动创新,积极实践,也大有潜力和空间。要着眼于单个公司想做而做不成的事情、监管部门想做而做不了的事情,行业迫切需要但尚处空白地带的事情,发挥好协会自律的作用,补好行业发展的“短板”。 一是牵头制定发布行业示范条款。示范条款是设计保险产品、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行业自律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保监会相关部门指导下,中保协先后制定发布商车示范条款,地震巨灾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示范条款15个,并配合商车改革,组织开展了创新产品评估。下一步,要配合商业车险、责任保险、巨灾保险、农业保险等工作推进,加强示范条款制定工作,推进风险研究平台建设,增强自律工作的职能。 二是围绕保险业务操作和销售理赔服务,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制定标准是行业自律的基础手段。近年来,结合商车改革、财产险备案类产品自主注册改革、巨灾保险、再保险等落地实施,中保协制定和发布了20多项行业操作细则和标准流程。接下来,要针对市场的一些乱象继续加强标准建设,建立起覆盖范围广、数量适度的标准体系,同时加强标准宣贯。各地方协会可以从中取其精华、因地制宜,建立起区域性的标准体系。 三是促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社会对保险业的偏见有一部分原因直接来源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下一步,针对营销员资格考试后人员大量增加但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以及核保核赔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等问题,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网络培训以及各类专题培训,推进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中保协可以与各地行业协会做好联动,建立健全行业教育培训体系。 四是做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目前,按照信息披露工作要求,中保协官方网站对保险公司年度信息等17个项目、6400余条信息进行披露。在全行业加强风险防范的大环境下,协会在信息披露上要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研究分析,针对信息披露中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定期向保监会反馈情况,及时向保险机构提出改正意见,配合保监会、保险机构共同推进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同时,充分发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研究制定会员信用档案、建立会员信用评价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应用,充分发挥信息披露作为社会监督重要窗口的功能。 当然,行业协会的自律工作领域很宽、形式多样,不限于上述几方面。总之,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持续不断的自律,大力提升会员规范发展意识,促使保险业成为一个讲标准、讲规范、讲品质、讲道德的行业,成为一个有尊严的行业,一个社会广泛认同的行业。 (三)开展自律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协会开展自律工作,需要在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需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符合行业协会的性质和特点。当前,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自律要来源于行业的要求。不是为了自律而自律,是为了行业,是为了解决行业中单个公司解决不了的而行业又需要的事情,是行业要求。 二是自律不能搞成审批。行业协会承接了一些监管部门授权开展的自律工作,比如产品注册信息的自律审核、保险创新产品评估等。协会在实施过程中要把准定位,决不能搞成行业审批。要明确自律审核的标准,优化审核服务流程,提升行业评估质量,切不能把监管部门已取消或者下放的审批事项,再以行业自律的形式管起来,从而丧失市场化改革的实际意义。 三是自律不能乱设资格考试、资格证。人社部明确要求,社团组织设立水平类资格考试必须经人社部批准。对确需开展的资格考试,协会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报批,不能擅自设立。保监会正在争取国务院和人社部的支持,恢复开展精算师资格考试。 四是不能以自律为名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发改委明确要求,社团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不得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行业协会的自律工作本来是为了促进行业发展和会员单位规范,如果以自律为名搭车收费,就改变了自律工作的性质,也达不到好的效果。搞行业自律不能变成表彰会议,对于违反自律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民政部明确规定,对涉及收费的达标评比表彰活动,一律予以查处。对于协会部分承接政府职能而产生的费用,可以考虑转化为经营性收费。 三、切实抓好协会自律,加强内部规范化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保险行业协会做好行业自律工作,首先要加强对自身的约束,加大内部规范化建设力度,真正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团组织。这是协会获得会员单位信任、树立工作权威性的重要基础。近几年来,大家可能感觉对协会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了,有的协会感觉不适应。“律人先律己,自督胜他督”,作为行业性自律组织,协会本来就应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和约束;与其等着别人来监督,不如加强自我监督,自觉对照各项政策要求,查找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的加以改进。 去年以来,审计署对保监会的审计延伸到了社团组织,保监会党委对部分全国性保险社团组织也开展了巡视。从审计、巡视反馈的意见看,社团组织在内部规范化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协会党建制度不完善,基层党建工作需要加强;有的内部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尤其是决策程序和表决形式、费用收取和财务支出等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薪酬管理制度不公开,人事管理不规范;有的职能发挥不平衡,自律职能有待加强,存在重收费、轻管理、弱服务的现象。 前段时间,民政部社团组织管理部门专程到保监会,就保险社团组织登记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反馈。一是负责人备案不及时,部分社会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负责人变动或法人变更等重大事项,二是章程修订、延期换届等重要事项未提前一个月报民政部门审核;三是现职、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人数较多,存在部分秘书长兼职和负责人超龄超届的问题。此外,针对涉企收费、乱设分支机构、评比表彰不规范、内部治理失灵等社团组织近年来出现的突出问题,民政部进一步强调了有关要求。 上述问题在保险业社团组织中具有一定共性。今年4月,保监会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险业全国性社团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个通知是针对保险业全国性社团组织印发的,但对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围绕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巡视、审计以及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保险行业协会下一步应重点强化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社团组织党建工作。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安排。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高度重视社会组织中有党员无党组织、党建工作薄弱等问题,要求在一两年时间内,实现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为此,中组部下发了专门通知。目前,民政部在社团组织设立登记、年度检查以及评估工作中均有党建工作环节的重点审核,如评估中对于党建工作不力的不得评为4A以上等等。下一步,保险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保险社团组织党建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力度。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尽快做到党的组织和工作两个全覆盖。正式党员人数达到三人但尚未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均应按规定尽快建立党组织和领导机构。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履行“一岗双责”职能,发挥党委书记职责,把抓党建作为第一责任。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健全党委会运行机制,严肃会议制度,规范决策方式,重大事项应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要健全党建制度,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性分析等制度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已经成立党委的行业协会还要成立纪委,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严格人员、薪酬和财务管理。这是社团组织管理工作中最容易出问题的领域。要完善协会工作人员招录、选拔任用、考核培训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将其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切实做到制度明确、程序规范、信息公开透明。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及国企负责人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协会薪酬水平要符合行业实际和社团性质,并严格内部审批,不得超提超发。财务收支要规范,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支出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提交党委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审议;在考试费、培训费、咨询费、资料费、会议费等费用收支上,要体现社团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在举办会议、宣传活动时,要体现厉行节约精神,不能铺张浪费。 当前,涉企收费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务院重点清理规范的领域,力度非常大。涉企收费的大头虽然是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也包括行业协会的不合理收费。例如,有的协会会费标准过高,特别是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会费标准偏高;有的协会服务少、收费多,收取的费用不符合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银行和保险业监管费已从7月1日起暂免征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对行业协会商会等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社团组织整体要承担5亿元的减费额度。一行三会相关社团会员较多、会费较高,是收入大户,要承担主要的减费任务。目前,银行、基金、证券业协会均提出了5-6千万元的减费目标,全国性保险社团组织也提出了几百万元的减费目标。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也要认清形势,积极配合有关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把不该收取的会费取消,把过高的会费适当降下来。 (三)规范内部治理,落实民主机制。民政部在反馈意见中指出,不少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失灵,从章程看各层次治理机制都写得清清楚楚,从运行上不能说没有,但就是没有真正落实,许多理事会是摆设,很长时间不开一次会,日常工作基本是少数人说了算,甚至搞“一言堂”。部分保险行业协会也或多或少存在这样的问题。 行业协会规范内部治理,落实民主机制,首先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章程中表述不清的,应进一步完善章程,明确相关事项的决策环节、程序、形式和授权方式等,并配套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其次是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议事表决程序和表决形式,不随意变更,不能剥夺会员的表决权,该无记名投票的还要无记名投票,否则会员嘴里不说,心里会说,会上不说,会后会议论。最后是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按年度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捐赠情况、运行情况等。 (四)处理好与登记管理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的关系。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中,社团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实际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对行业协会运行进行形式合规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则偏重于行业协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对其实质运行的合规性缺乏足够的关注,审核把关职能未充分发挥,导致部分协会出现了一些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为。今后,保监会将指导各地保监局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对保险社团组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关方面的政策规定。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一是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严格执行民政部门要求。据了解,民政部门下一步的年检工作中,将拟定一到四级违法违规行为审核标准,并严格遵循标准出具年检结论。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填报材料,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初审,确保依法合规。二是发生章程修改、延期换届等重大变更事项时,及早向保险监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三是在日常工作中,将重大制度建设、重要活动情况、重点工作进展等,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部分地方保险行业协会面临脱钩问题。目前,保监会管理的全国性保险社团组织尚未脱钩,保监会下一步将统筹研究协会脱钩问题,会同民政部门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意见。但即便是脱钩之后,保险监管部门仍是业务指导单位,仍然履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同志们,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以全新面貌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保监会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