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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为参与第三支柱“立规”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记者 朱艳霞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养老金融业务提出13条规范要求。

养老金融是我国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专门部署,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还印发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备受金融机构关注。

“此次《通知》的发布非常及时,个人养老金制度出台后,金融机构正在积极挖掘个人养老金市场,《通知》为银行保险机构下一步参与第三支柱指出了明确的路径,有利于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表示。

多条规范体现“长期性”特征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提出的多条规范体现出“长期性”的特征。例如,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向客户提供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开展客户教育,逐步培育成熟的养老金融理念和长期投资理念,引导客户合理规划、持续投入、长期持有、长期领取,切实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此外,《通知》明确,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某寿险公司总精算师对记者表示,养老保险产品本身就是化解长寿风险的,要着眼长期,所以长期性是必备条件。领取约束性也是服务养老保险产品的“初心”,如果短期内全部领走了,那显然不是用来养老的。

“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布后,业内最关注的就是税收优惠政策,银保监会特别强调‘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长期保值’,为银行保险机构设计开发相关产品指明了方向。”上述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说。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合作

《通知》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渠道推广、市场营销、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合作费用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机构其他同类型业务。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王国军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合作推广养老金融产品在可靠性、便利性方面有较大的优势,保险的产品性能和银行的便捷性可以兼得。这一规定可以避免金融机构形成垄断价格,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朱俊生认为,银行是推动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渠道,通过银保合作,发挥银行网点优势,可以迅速扩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需要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希望双方合作费用保持合理水平,也是希望费用水平不要太高,这样能够让养老金融产品惠及更多投保人。

上述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监管部门对业务合作费用进行管理,给机构进行产品开发提出了一定的标准。从保险机构的角度来看,还是要努力设计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更受认可的产品。

不符合规定不得使用“养老”字样

《通知》强调,对于符合《通知》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名称中带有“养老”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更名或清理,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前几年,市场上有一些金融产品名字上冠以“养老”二字,但实际上并不具备养老的特征,都是一些短期的投资工具,与其他理财产品、基金投资没什么差别。为此,银保监会持续清理名不符实的带有“养老”字样的理财产品,目前多数金融机构已下架相关产品。

“此次监管部门对那些打着养老噱头、不具备养老功能的金融产品进行彻底纠正,并给出了清理时间表,让养老金融产品真正回归养老本质。”朱俊生表示。

王国军认为,这一规定可以避免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混乱,只有符合《通知》要求的养老金融产品才可以在名称和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消费者只需要看产品名称中有无“养老”字样,不需要复杂辨别过程,这对消费者和市场都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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