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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协会剑指五大乱象 规范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行为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记者 房文彬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保险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当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自律管理实际需要,对其执业失信行为的分类界定、认定程序和记录的管理及应用等内容进行规范,对健全公司内控和行业自律制度机制,指导地方协会开展相关自律工作,解决保险行业销售市场乱象有重要意义。 剑指五大乱象 《指引》明确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5大类共计60余项执业失信行为的特征描述,理清了认定主体的职责范围,规范了执业失信行为识别、立案调查、审定及复议等一系列工作流程,提出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在销售人员诚信管理中的应用机制。 执业失信行为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对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带来的损失,或对行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主要分为五大类: 一是越权行为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包括未经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客户授权以及在授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行为。 二是不当销售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并造成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受损等行为。 三是违约招募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进行人员招募及行业流动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输出、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四是不当业务活动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存在恶意作假、套取利益等行为。 五是其他类。其中包括: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刑法规定,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罪名的行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保险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不配合投诉案件调查或者在投诉案件调查中隐瞒事实,导致客户权益受损或致使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权益受损的行为;违反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或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受到处罚,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作为执业失信行为进行报送的行为。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详尽的执业失信行为负面清单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难有漏洞可钻,让其执业行为更规范。 绝不姑息“代理退保”活动 近年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规模快速增长,各种新型执业失信行为不断出现,给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挑战。 记者发现,《指引》特别增设了“代理退保”类别。《指引》明确定义“代理退保”活动,即个人或团体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指引》还进一步明确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从事“代理退保”;以“全额退保”等为幌子误导客户,怂恿客户退保并从中获取利益等;参与、教唆、指使、诱导客户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投诉、诬告等。 此外,《指引》还详细规范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的程序。李文中表示,这使得执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更科学、更严谨,既保护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认定结果的公信力。在执业失信行为记录的管理及应用方面,《指引》明确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存在执业失信行为的后果,从制度上强化约束。 保险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发布,将进一步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有利于推动保险机构和地方行业协会逐步完善销售人员内控管理制度和自律管理规约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不断引导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合规展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服务,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复杂化保险需求,真正践行“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保险初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