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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规范衍生品业务 禁止银行保险机构柜台对个人开展衍生品交易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实习记者 许予朋

近年来,我国衍生品市场逐步发展,包括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对客柜台市场等在内的衍生品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不过,目前依然存在金融管理的薄弱环节,风险事件也偶有发生。

12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规范衍生品业务,促进境内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同起草《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金融机构应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

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协议

比起一般的金融产品,衍生品是相对复杂的概念。因此,《指导意见》首先从定义方面对衍生品做出规范,筑牢展业与监管的根基。

根据《指导意见》,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利率、汇率、商品、股权、信用和贵金属等基础资产的价值变动。衍生品通常具备以下四项基本特征:一是具有未来进行交割或行权的基础资产;二是合约需明确未来进行交割的基础资产的数量和价格,或其确定方式;三是具有明确的到期期限;四是具有明确的交割方式。

目前,金融机构推出的衍生品业务主要分为场内业务和场外业务。其中,场内业务主要包括期货和场内期权业务;场外业务包括金融机构与境内企业、个人等通过柜台开展的互为交易对手的一对一场外交易等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

在具体产品的认定上,《指导意见》提出,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金融机构提供部分符合衍生品基本特征的产品,应当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关注市场的新产品和新业务,评估是否涉及变相开展衍生品业务等情况,并相应采取有效措施。

注重对个人客户的保护

期货、外汇等衍生品业务通常具有较高市场风险,与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并不“适配”。《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注意到,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用大量篇幅,对加强投资者保护作了规范。

根据《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开展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应当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并建立有效的客户适当性评估制度、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和流程,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等级相匹配的衍生品。

金融机构开展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提示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参与衍生品业务风险自担,不得出现欺诈、误导销售、夸大收益、回避风险或承诺收益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尤其注重对个人客户的保护,要求金融机构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提供服务须制定更为审慎的参与要求,相关的评估和销售要求也更为严格。

此外,在交易清算时,《指导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要求客户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可接受的履约保障品。对于具有较高标准化程度的衍生品交易品种,鼓励交易双方提交中央对手方实施集中清算。

需提高衍生品规范创新能力

基于衍生品的复杂程度及投资者保护,《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衍生品业务时需遵循合规性原则、匹配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透明性原则。

具体来看,金融机构应当提高衍生品规范创新能力,加强对衍生品创新及存续期间的风险、合规管理能力,确保风险可控。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健全的内部治理架构,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衍生品业务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衍生品业务管理的实施责任。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对各类衍生品业务制定明确的经营策略及风险偏好,准确计量衍生品业务风险资本;建立完善的衍生品交易及风险管理系统,建立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程序。

目前,《指导意见》适用于经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境内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内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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