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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支持鼓励政策梳理汇总社会现代化治理的需求、国家支持政策的导向、民法典下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财险市场环境的变化,为责任险的发展创造内外部环境。回顾梳理经办过的董责险、会计师责任险、诉责险、公众责任险、安责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质量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在内的责任险诉讼案件、非诉项目,深感责任险体系庞大、复杂。 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责任保险是社会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工具,具有较强的政策属性。现就法律和政策层面的责任保险支持鼓励政策进行详细回顾与系统梳理,供广大保险业界同仁参考。 国家对责任保险寄于厚望,期待责任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障及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 1 - 公众责任险 1.1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火灾高危单位(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1.2 承运人责任保险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1.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03.01生效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建立健全重点风险源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堆存,提升危险废弃物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建立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后评估机制和公众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在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03.12生效;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是,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到2020年,在试点城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 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结合灾害风险和应急需求,不断丰富保险品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号 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国家鼓励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 1.4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责任保险及损害赔偿补偿机制。——《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2号 1.5 实习责任保险 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 健全学生实习保险责任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14]19号 1.6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探索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合作模式,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和稳健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 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提高养老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 1.7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1.8 校园方责任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 1.9 旅行社责任保险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 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机制,推动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大巴及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责任保险发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 1.10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1.11 其他责任保险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其经营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书,证明其已经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已经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其经营人未提供有关证明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或者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01.01生效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全民健身条例》 引导保险公司根据健身休闲运动特点和不同年龄段人群身体状况,开发场地责任保险、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推动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相关责任保险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7号 - 2- 雇主责任类保险 2.1 雇主责任保险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意外险等保险产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 2.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 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 3- 职业责任险 3.1 医疗执业责任保险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2022.03.01生效 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 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 健全调解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 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3.2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 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根据资本市场发展和证券业务现状,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群体、风险状况等客观差异,完善保险金额等相关要求。加强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情况监督,规范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探索实行行业集中投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金额的,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 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3.3 公证机构职业责任保险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 3.4 董事责任保险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 保险机构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3.5 其他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12.01生效 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 4- 产品责任类保险 培育标准化服务、品牌咨询、质量责任保险等新兴质量服务业态,为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客空间等提供全生命周期质量技术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8号 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完善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活动的激励措施,出台质量认证责任保险、获证企业授信等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适合医疗、养老、文化、旅游等行业和小微企业特点的保险险种,在产品“三包”、特种设备、重点消费品等领域大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 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 - 5- 其他责任保险 研究推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等诸多文件 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快递暂行条例(2019修订)》 来源:中国保险网络大学 作者:壹壹法保陈劲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