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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文: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九不得”,再次明确无证不得宣传,保险、银行、证券都在内!

四部委联合发文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九不得”

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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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银行、证券都在内

所有宣传行为都要管


1.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


②证券业金融机构


③保险业金融机构


④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




  2.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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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


1. 不得

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


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2. 不得

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3. 不得

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


不得隐瞒限制条件


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


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4. 不得

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


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5. 不得

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


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不得

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


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7. 不得

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


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


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8. 不得

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9. 不得

开展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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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营销宣传要做好三大机制

内控、管理、监测


1. 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


指定牵头部门

明确人员职责

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2.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


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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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者必究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


①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②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③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必须要重视

会纳入消保评估评价中


《文件》还要求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


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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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严监管再升级


1. 再次明确无证不得宣传”


此次,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明确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但是,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在取得相关机构的委托后可以为其开展宣传活动。


打个比方,银行没有取得保险的销售资格,就不得开展保险的宣传!


从这一点上看,对于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的要求,在之前第三次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明确,要求相同。


参见《互联网保险新规,重磅来袭:征求意见稿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可销售保险!紧盯持牌机构主体责任,最高罚没违法所得5倍!



2. 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第三方出事儿责任是金融机构的!


此次的《文件》在正式出台之前,曾在8月公开对外征求意见。


有的建议提到要将“加强对金融营销行为的监督”改为“加强对金融营销材料的监督”,一个是行为一个是材料,一个词的差异,就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从最终的文件和对意见的反馈看,监管并未采纳这一意见,并再次强调,此次《文件》出台旨在压实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应当主动规范自身宣传行为,并且强化对业务合作方的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督。


坚决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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