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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 2015年12月04日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维护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进行了修改,以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需要,进一步释放保险市场活力。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保险法》两次修改情况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取消了“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等多项行政许可。同时,对于实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有关条文内容作出相应调整。二是增加后续监管措施。在放开前端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切实管住中后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三是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根据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专项清理成果,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进行修改,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明确注册资本认缴制。此外,根据《保险法》、《公司法》最新修改情况,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所援引的有关条文序号也做了相应修改。 |